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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食物禮券等同現金 不得有差別待遇

過去食物禮券因限定用餐時段、服務內容差異、毀損變形不能補辦等問題,引發消費糾紛,1月1號起餐飲商品禮券新制度上路,禮券將等同現金,不得有差別待遇發生,如果遺失毀損,業者也有補發義務,工本費不得超過100元。(黃仲丘報導)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1月1號起,食藥署將針對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實施新制。過去常會見到餐廳業者明明還有位子,但是卻告知使用用餐券的位子已滿,讓使用禮券的消費者飽受差別待遇,新制上路後,禮券將等同現金,不得有差別待遇發生。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說:「以前也沒有規範,就常常看到一些消費爭議是說,我們用餐券的桌次已經滿了,所以你不能進來,但是明明還有位子銀行汽車貸款利率信貸年息勞工貸款率利2016信貸年息,以後不得記載這些事情,如果有就違反我們的規定,所以禮券視同現金,他不能有這樣一個差別待遇。」

許朝凱也說,過去有餐券規定只能在平日時段用餐,將來也不得有差別待遇發生。另外,沒有提供餐飲服務的第三方,資本額達3000萬元的業者,1號起也可以販售禮券。另外,如果消費者的禮券毀損或變形,主要內容還可辨識,業者就必須負補換餐券的義務,如果是遺失,也可以向業者申請補發,並且工本費不得超過50到100塊。

食藥署表示,業者如果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處3萬到3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再次限期應該而未改正,則可處5萬到50萬元以下罰鍰。

(圖片說明:資料照片)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買車貸款率利最低銀行信貸年息台北市士林區房屋貸款房屋信貸民間信貸/食物禮券等同現金-不得有差別待遇-023549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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